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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小鸟儿 于 2010-7-16 14:24 编辑
【案情】
被告人吴某于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分别向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共申领了五张信用卡,先后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50,6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后经营失利,无力偿还透支的信用卡金额,经发卡行多次催款仍不归还,直至案发。2009年3月被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大量的卷宗。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称述,其一点都没想到要“恶意透支”,不还款的想法,当时他做生意挺红火,后来想扩大经营,才开卡取现金,想临时周转点资金,刚开始时资金周转顺利,每次借支的款,都能在还款日及时还清,后来生意亏损了,资金链断了,才没法还的。本所律师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认真搜集调查了被告人每次借支、还款的银行详细记录,为被告人调查搜集了大量有利的证据;同时,本所律师联系上被告人的亲属,其亲属为其还清了透支的信用卡全部本金及利息,为被告人争取到非常有利的免除刑罚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庭审中,本所律师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情节,为被告人据理力争,从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争取较轻的处罚,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辩护人的意见,免除了吴某的刑事处罚。
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意见为:吴某在主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故意,没有归还透支的现金,是因为自己的经营失利,没有钱归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客观上,从吴某归还银行现金的信息中看出,在案发的前四个月,吴某都是有借有还,及时在还款日当天还清了透支的现金,2008年10月最后一次还款日,还归还了部分信用卡现金;同时,在案发后,其亲戚已经帮助还清了全部的透支的信用卡本金及利息,有自首的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吴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履行了还款行为,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财产损失,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应当对吴某的行为免除刑事处罚或减轻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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