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兄弟啊!!你为何这样对我??!实名求证!
我们是兄弟啊!!你为何这样对我??!实名求证!我叫黄元福,是一个刚从监狱出来不久的人。
为什么会进去那个鬼地方?是因为我从小玩到大的大哥杨志军。我至今仍想不明白他为什么这么做。
我们打小就认识,小时候常常一起练武(我的师傅和他的父亲分别是四平市武术协会的副会长和会长),我和杨志军可以说一直关系都很好。杨志军以前进入仪表厂工作的时候,下班路过我家,常常在我家吃饭,就像一家人一样。78年我复习报考北京体育大学武术专业,也是兄弟杨志军强忍着肺病带来的痛楚替我突击辅导一个多星期。即使我们后来因为工作单位距离很远,我们的兄弟情谊也从来没有因为距离而断过,生活上还互相拉扯,逢年过节的也互相问候拜访。
就是这么好的一个大哥,不知为何,却把我送进了监狱。
91年,我有幸被深圳市作为特殊人才引进,下海经商。当时受有关政府扶持,做了个不错的旅游项目。
97年4月杨志军在了解我项目的大概情况后,问我“前期资金紧不紧”。我说还凑合。杨说:“你看你老毛病又犯了吧?就是怕给朋友添麻烦,放心好了,我替你去办。”虽然当时我公司钱不多,但还不缺钱,只是为了不扫朋友的兴的情况下,也就答应了下来。三天后,杨志军就拿来了十万,说是“朋友帮忙从银行贷出来的,月利息2%,在场的一位朋友也说利息高了,说实话,当时我真的觉得利息有点高,本来不想要的,可是想着金额不太大,让其拿回去很扫兴,影响兄弟情谊,好像怕人沾你的光似的,就拿了钱打了借据。
97年9月,我连本带息归还兄弟杨志军12万。可是他又加了3万,变成十五万,说“钱是我在银行当领导的朋友贷出来的拿着用吧,趁热打铁,抓紧项目运作”。一年后我公司不得不还他24.8万,请问这是哪家高利贷公司的章程。
从那以后,8年时间,我们是“借了又还,还了又借”。每次月息都是2%-4%说实话,我很多时候并不缺钱,但是不愿意把关系搞僵。期间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我公司已正式通知其终止合同。后在他的欺诈下又继续履行,直到我看到他在公安的询问笔录才知道我们一直被他欺诈。当时杨志军曾说“为了保证他银行朋友不掉乌纱帽,便提出以先把本息打回来,当天他再打回去的办法进行,先不用还,等你的项目搞起来了也不在乎我这点利息,搞不起来大家是朋友我也不会管你要”,因此才被他骗取了这么多的债权和相关手续,然后再把我骗回四平。
从1997年4月到2001年9月为止这53个月的时间里,我先后7次向杨志军借款,总共支付了133.34万元利息——平均每月25000多元。我也曾感到疑惑过:杨志军曾要求我对帮忙贷款的银行朋友“意思一下”;另外,他一方面不断加码借钱给他,另一方面却多次催促他迅速还钱,“不然朋友的乌纱帽就保不住了”。但是我就真的从未怀疑过他的真心。
其实这也就算了,我是一个念旧情的人,可是就是因为我的所谓的念旧情,却把我送进了监狱。
2002年9月,是我最后一次向杨志军借钱,金额为139万元。这个时候的我,生意正面临一个空前的危机期。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原本答应与我合资经营湛江旅游项目的外资企业暂缓了投资计划,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批准了他“延期动工”的申请。2003年,我购买了无公害香烟的专利权。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前景看好。两个项目都处于萌芽状态,资金链很紧张。
就在此时,我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5年5月,听说杨志军被公安抓了,是跟借钱给我有关,一周后就要批捕了,要我马上回四平救他,并向公安说明情况。我闻讯马上就赶回四平去救他,谁知却立即被捕。原来早在2005年4月19日杨志军就以经济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刑事举报了我。2005年5月26日他又向法院民事诉讼,要求我归还所欠款项。大哥,如果要讨债,民事诉讼就行了,为什么要这么狠?2006年9月26日,我公司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7年4月10日,我还在四平英城监狱的铁窗内度日如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原告杨志军的申请,裁定继续查封了我公司的44.6亩土地。同年8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元福应还本付息。请问有效合同构成犯罪吗?明明有财产,同意拍卖还债却不准,硬说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这不是公开的错案吗?要了命,再要钱,一案两审,还有王法吗?国家不管吗?
2007年12月27日,我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提前出狱。出狱之前我的眼睛很正常,然而出狱当天早晨就洗了把脸,用毛巾擦擦眼睛和脸,结果出狱后以致很长的一段时间,我眼前一片白茫茫,看不清东西。最可恨的是,就在我失去自由的那段时间,家门惨遭不幸。我的八十多岁双目失明,一生善良的母亲去世,我的弟弟、哥哥和父亲先后遭遇离奇车祸,而弟弟黄元金已经永远地离开了他——黄元金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
我只是想不明白,曾经的好兄弟,为何现在如此这般。大哥,我最亲的大哥,你为何这般对我!
另外,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我公司曾多次以月息2%-4%的高息向杨志军借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和我公司拥有并同意以44.6亩土地拍卖还债的事实,但最终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在与他人签订高息借贷合同中,以先履行小额借款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判决书中,法院罗列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和证据,但并未对判决结果作出详细的说理和论证。
1、我们相识多年,彼此知根知底,双方间的借贷史也已长达5年。我从未隐瞒身份或“赖账”,每次均按期偿还。案发时未能还款的真实原因,是遭遇了客观困难,而非主观上不想还。我被警方抓捕时,正是远道赶来处理债务,无任何逃匿迹象。那139万元借款被全数用于项目建设及其他融资行为上,无任何挥霍滥用的情况发生。怎么可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么可能是“骗取他人钱财”??
2、我公司在湛江的44.6亩土地,可拍卖或抵押贷款,当时的市值至少得8万-10万元/亩。而且判决前法院亲自委托评估了44.6亩土地,评估值大于139万冤枉债,总价完全可以满足本息欠款,怎么可能“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呢??请问从银行转贷出来的月息2%-4%的高利贷,究竟是转贷的人和贷款的人谁犯罪???杨志军在给我写的一封亲笔信中写到是吉林省四平市新华城市信用社的老叶从银行给他贷出来的,再转贷给我公司的。杨志军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自认冒以银行名义向我公司发放高利贷,请问究竟是谁在诈骗?杨志军的本金我公司已还清,139万元是杨志军以种种欺诈手段从我公司获取的,是以月息2%-4%,利滚利形成的高利贷,请问究竟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大哥,您到底是怎么了?为什么要这样对我?难道您真的加入了高利贷团伙,身不由己。
还是如他们所说,您就是针对我来的?不!我绝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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